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2020-04-24 14:19:00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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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浏览量: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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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7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7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常州市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一)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本年度将分三批集中受理。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

(二)常州市级(除溧阳市、金坛区)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月15日前将资质认定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于5月30日前将资质认定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天宁区、钟楼区各申报批次的时间节点。

1.为申报企业开展高企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将申报企业的2项专项审计报告和近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省申报通知当批受理截止时间的1个月前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2. 申报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注册及材料填写提交后,打印省通知附件5和全套申报材料,按各申报批次分别于6月30日、7月30日、8月14日前送至辖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时送至市生产力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完成申报材料和省网系统数据核对。

3. 辖区科技部门按各申报批次分别于7月15日、8月17日、9月1日前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正式稿(书脊注明申报企业全称及申报批次)、省通知附件5(审核人签字)各一式一份报送市生产力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并通知申报企业完成申报材料的网上提交。

4. 辖区科技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省通知附件12与附件13的签字盖章,同时报送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

(四)溧阳市、金坛区、常州国家高新区及武进国家高新区各申报批次的时间节点。

1. 申报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注册及材料填写提交后,应在申报批次审核的时间节点前到辖市区科技部门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及省网系统数据核对,每批次审核的时间节点以各辖市区通知为准。

2. 辖市区科技部门应于6月30日、7月30日、8月14日前报送按批次由省网系统中自动生成并导出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至市生产力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

3. 溧阳市、金坛区科技部门应在省通知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按省通知要求完成推荐函、省通知附件2、3、4扫描上传和邮寄,同时将扫描件报送市生产力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

4. 常州国家高新区、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每批次于7月22日、8月24日、9月8日前将推荐函、省通知附件2、3、4报送常州市科技局进行会签、盖章。按省通知要求扫描上传和邮寄,同时将扫描件报送市生产力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

5. 辖市区科技部门于10月15日前完成省通知附件12与附件13的签字盖章,同时将签字盖章的附件13按照省通知要求上传和邮寄。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省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与中介机构提交常州市财政局或江苏省注税协会的审查材料一致)。

(二)网上申报

1. 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3.128.81/)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天宁区、钟楼区企业提交至常州市科技局;溧阳市企业提交至溧阳市科技局;金坛区企业提交至金坛区科技局;新北区企业提交至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进高新区企业提交至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通过。注册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后,再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完成注册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且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企业要确保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所在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相关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要求见省通知附件1)。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5),连同申报材料网上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按照地方科技部门规定截止时间,将“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完整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另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各辖市区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要求企业严格按省通知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作好自查,确保每家申报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纸质申报材料的数据一致。

2.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尤其对企业提交的II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把关,切实避免重复使用,对系统生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并在系统中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

税务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出具意见,并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所属税务机关是否准确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与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确保无误。

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科技部门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3.现场核查

各辖市区科技局根据企业申报批次疫情防控形势稳定情况,完成对各批次高企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省通知附件12),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省通知附件1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按省通知要求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辖市区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加强与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有关要求。

(二)各辖市区科技局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体系“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各辖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三)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确保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完全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相关科技部门要开辟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备查,未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销毁。

(五)各辖市区科技局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联系。

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联系人:吴成瑞:67896745  陈  瑶:83986180

地址: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常州市钟楼区玉龙路科技创新大厦三楼B312)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倪新宇 电话:85681522

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王余华 电话:85681868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联系人:易红霞 电话:89858838

附件: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3号)

2.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3号)
附件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附件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

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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