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2021-02-05 13:20:0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转贴
390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工信厅联安全函〔2021〕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撑安全保障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按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目标


聚焦5G、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在安全应急装备智能化、轻量化等方面的集成应用,探索“产品+服务+保险”“产品+服务+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促进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以高质量供给促进国内安全消费,为有效遏制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特大事故、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以及培育安全应急文化提供技术装备支撑。


二、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自然灾害防治、安全应急教育服务四方面需求,从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机械化与自动化协同作业装备、事故现场处置装备等16个重点方向(详见附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的试点示范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示范工程项目应由装备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提供商与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申报(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8家),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个牵头单位可最多申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仅可选择1个试点方向。


(二)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满足《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2021年)》(附件)的相关要求,具备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


(三)申报流程。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参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示范工程的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本区域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联合出具推荐意见。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在线申报系统,提交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各地推荐示范工程项目的数量原则上每个方向不超过5个,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将联合组织开展项目遴选、跟踪评价、评估认定等工作。


四、联系方式


示范工程申报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010-68205374


在线申报系统咨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010-62303157


附件 :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2021年).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 江苏瑞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企业整体规划、项目咨询、项目申报的现代服务型企业,两化融合服务联盟会员单位,为企业提供战略转型、管理优化、组织变革、生产方式和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的高附加值专业咨询服务。瑞策咨询始终坚持“服务创造价值、服务赢得尊重、服务打造品牌”的服务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协助企业战略转型升级,帮助企业   构建项目管理体系,提供项目申报关键节点解决方案,对项目实施全程服务,协助客户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欢迎垂询:
    电话/传真:0519-85129558  18961125658
    电子邮件:jjl@richinfochina.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8号锦湖创新中心A座503-504室 

    文章分类
    最新资讯
    瑞策咨询入围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服务资源池名单(第一批) 2019-12-20 瑞策咨询入围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服务资源池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0-03-19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0-0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2020-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0-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