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建设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07-03 08:46:00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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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一号文件及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2020年继续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各地要综合考虑农业资源禀赋、主导产业发展,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现农产品就地转化增值,把产业链留在乡村,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1. 建设条件

    各地按照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建设和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业〔2017〕12号)明确的总体要求、建设重点与内容、申报条件等开展建设申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在坚持质量兴农、效益优先,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组织实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品牌强农、科技兴农、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成效显著。重点向苏北和产粮大县、生猪养殖大县倾斜。

    (二)已经批准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的县(市、区),不再申报。

    (三)近两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和农业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设区市级及以上环保、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或食品安全等部门通报的园区,不得申报。

    (四)在巡视、审计、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园区,不得申报。

    三、建设重点

    (一)聚焦现代农业提质增效工程8个千亿元级优势特色产业,壮大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提升科技装备水平、建设一批种子(种苗)基地、培育一批龙头、引进一批项目,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推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快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示范园建设中的应用。

    (三)实施种养结合、生态循环,节肥、节药、节水,推进示范园绿色发展。

    (四)提升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大力培育新型主体,引导返乡农民、返乡创业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入园创业,促进农民增收。

    四、申报数量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2020年全省新建设10个示范园。苏北5市(盐城市、徐州市、淮安市、宿迁市、连云港市)可申报2个,其余各设区市各申报1个,超报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示范园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近两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园建设规划、示范园三年建设方案。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择优选拔后,于7月15日前正式向省行文推荐,连同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竞争性选拔,经公示后确定示范园建设名单。

    五、省财政支持政策

    省级财政拟通过先建后补方式对批准建设的示范园给予支持,对列入示范园建设的县(市、区)分3年安排5000万元奖补资金,在批准建设后的第二年开始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下达年度奖补资金。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再不合格,不给予奖补资金,并按规定撤销示范园建设资格。省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立足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重点支持园区的基础设施、科技装备水平及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适当支持带动或辐射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利益的新型经营主体。项目安排围绕示范园建设重点,侧重于主导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

    六、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示范园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园区管委会,建立由分管领导挂帅,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示范园建设各项工作。

    (二)强化建设指导。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示范园功能定位,突出以规模种养基地依托、龙头企业带动、现代生产要素集聚,突出探索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体制机制,突出新理念新办法新机制建设示范园。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在人才、土地、资金以及发展需要的各种要素上向示范园集聚。在投入上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向示范园适当倾斜,形成集聚效应。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钱钧,025- 86263636;计财处施瑾,025-86263713;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纪晟,025-83633155。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苏农业【2020】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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