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0-05-13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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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报类型

·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

·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

·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

·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

1.发起募集或管理创投资本规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或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载体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或集聚发展示范区。

2.已获认定的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已获认定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可申报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

3. 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创投资本规模未达到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但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的创投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创业投资企业中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且相对独立运作、具有明确团队负责人的各管理团队,可分别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专注于早期投资且完成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可参照《暂行办法》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二、 申报条件

1.  创投企业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和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对创新发展具备引导力和带动力的创投企业;

(2)已按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即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下同);

(3)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成效明显;

(4)通过IPO或并购等多渠道退出能力较强;

(5)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创投资本规模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0亿元、10亿元。

2.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创投企业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

(2)所在创投企业已按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具有明确的细分投资领域;

(4)扶持细分领域创新创业企业成效明显;

(5)通过IPO或并购等多渠道退出能力较强;

(6)团队及主要负责人不得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3.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的四至边界;

(2)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3)出台扶持创投持续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

(4)搭建创投资本和创业创新项目对接机制;

(5)所在区域主导产业突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为省内创投资本集聚程度较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环境较好的创投发展平台,包括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已规划建设的创投集聚发展区域,以及特色小镇、创新创业载体等,且在其区域内注册且已备案的创投企业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

三、 认定程序和要求

(一)认定程序

1.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省发展改革委于年初印发本年度认定工作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创投企业、管理人团队或载体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报认定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创投企业,可同步推荐其细分领域投资管理人团队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所有申报材料均需装订成册。

(二)认定要求

1.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材料包括:

(1)《省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评定申报表》或《省创业投资示范企业评定申报表》(原件);

(2)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投资理念、领域和方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情况,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内容;

(3)营业执照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4)所投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

(5)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所管理创投基金的管理协议、所出资创投基金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7)所获奖项证明材料(若有)(复印件);

(8)信用承诺书(原件);

(9)其它资料。

2.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材料包括:

(1)《省创业投资优秀团队评定申报表》(原件);

(2)团队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包括团队投资理念、领域和方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情况,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内容;

(3)团队负责人创投管理业绩情况报告;

(4)所投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

(5)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6)团队所管理创投基金的管理协议(复印件);

(7)所获奖项证明材料(若有)(复印件);

(8)信用承诺书(原件);

(9)其它资料。

3.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材料包括:

(1)《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评定申报表》或《省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申报表》(原件);

(2)区域内创业投资发展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报告,包括创投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情况、扶持创投发展政策出台情况、搭建创投资本和创业创新项目对接机制(包括项目路演、政策业务培训、创业创新竞赛、项目与资本集中商洽活动等)情况,以及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及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入驻创新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实体企业获创投资本支持情况、各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金融生态环境情况等;

(3)区域内已备案创投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

(4)区域内已备案创投企业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5)信用承诺书(原件);

(6)其它资料。

4.各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即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团队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或区域内创业投资发展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报告)中说明今年以来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情况,以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情况。

5.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符合第三章申报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6.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专家评审,采取集中汇报、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形式进行,形成评审意见。

7.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实地核查和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和授牌。

8.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认定工作。

四、 申报程序和要求

申报方式:纸质材料(一式六份)+电子材料

申报要求: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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