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8年度江苏信息通信行业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04-24 10:32:00
转贴
3615

各会员单位:

 “2018年度江苏信息通信行业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江苏信息通信行业科技进步奖”申报范围主要是会员单位中信息通信领域的科技管理、技术研发、工程应用、信息服务、业务创新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1、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2、在重大设备与系统研制、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应用先进技术,经实际应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研究成果。

3、独立开发,并已在信息通信领域的设备研发、技术改造、网络运营与管理等有形载体上获得应用,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软件成果。

4、在信息通信服务领域,推动网络演进、优化网络结构、强化网

络管理、扩展通信网络服务范围、创新优质业务品牌、科技成果转化

和服务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实用成果。

5、本奖项为通用项目的评选,凡涉密项目不在此评审范畴。

二、申报条件

1、技术开发项目的整体技术须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实施应用。

2、应用技术类项目须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鉴定,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3、通信软件类项目应具有相应的应用证明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决策软科学类项目应被相关决策部门采纳并付诸实施,经过实践证明正确可行的重大项目。

三  申报形式

请按照要求填写附件中的《江苏信息通信行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由《江苏信息通信行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组成。附件材料主要包括反映该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一年以内的查新报告、有关行业许可或资质证书、应用证明、效益证明、技术转让协议、用户使用报告等,原则上应证明该项目是正式应用一年以上。效益证明必须有科学详实的计算过程,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申报书》按规定格式填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套,其中正本1套,副本1套。纸质材料用A4纸型,竖装,左边为装订边,正文

内容所用字型不小于5号。

3、本次江苏信息通信行业科技进步奖需提供《申报书》电子(word)版,请用光盘/U盘刻录,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五、推荐方式

1、江苏信息通信行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推荐,个人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等。

2、科技进步奖的推荐组织或个人应按照《申报书》中形式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在纸质申报材料上加盖推荐组织公章。

六、表彰

1、对于获奖的科技进步奖将颁发获奖证书并在省通信学会理事会上表彰和颁奖,并将获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江苏省通信学会网站和《江苏通信》杂志上登载。

2、特别优秀的科技进步奖项目将由学会推荐至中国通信学会、江苏省科协参加更高一级的科技奖的评审。

七、其它事项

1、《江苏省信息通信行业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可在江苏省通信学会网站()上查看。

2、请各申报单位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并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和EMAIL等信息通过邮件报送学会联系人。

3、申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以寄出时的邮戳为准),截止日期之后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4、书面申报材料以邮政EMS快递的方式邮寄到规定地址。邮寄时请注明“科技进步奖申报”字样。

邮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江苏省通信学会

邮政编码:210003

联系人:张杰、王滨,电话:025-83342299

邮箱:txxhwb@163.com

苏通学[2018]4号---关于组织2018年度江苏信息通信行业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1.59 MB)
2018-04-18 09:23
苏通学[2018]4号---附件:江苏通信行业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doc (128 KB)
2018-04-18 09:23
文章分类
最新资讯
瑞策咨询入围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服务资源池名单(第一批) 2019-12-20 瑞策咨询入围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服务资源池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0-03-19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0-0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2020-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0-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